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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该怎么样复习才有效率(2)

点击数:438 发布时间:2025-02-1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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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该怎么样复习才有效率(2)

2.主体型考试知识点
所谓的主体型考试知识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哪个,也就是某些事情应该是哪个去做的问题。如此的考试知识点答案,也比较容易出目前考试试题之中。
比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能发包,不能签订工程合同。”
类似的建设行为,大家都要了解是哪个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需要注意类似的要点,如此的要点在书中有不少。在这海量的要点中,大家要特别注意要紧法律法规之中如此的要点。
3.分种类考试知识点
所谓分种类考试知识点就是对某个事物怎么样分类的问题。如此的要点在书中不是不少,但如此的考试知识点因为答案比较固定,也非常受出题人喜爱。如此的考试知识点很容易出目前多选题中。
比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类型的理论。有如此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依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不是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我们的所有物享有些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别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别人所有物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国内《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可以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国内《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子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国内《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用权。
这就是很典型的分种类考试知识点。对于如此的考试知识点,考生没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4.程序型考试知识点
程序型考试知识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这种考试知识点需要考生学会正确的程序,即哪个在先,哪个在后的问题。比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如此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通知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察,并将审察结果公告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书;
这种要点的出题方法或许会取出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它顺序打乱,请考生找出什么程序是正确的。如此的要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因此,考生应该对这部分的程序给予关注。
5.混淆型考试知识点
混淆型要点考察的主如果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要点。如此的考试知识点是有的困难程度的,需要考生需要要可以非常准确的学会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要点。
比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试知识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定义很近似,他们有什么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学会了这个重点有什么区别后就困难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如此的考试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需要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的地方:
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不承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的地方: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做了总结之后,就比较容易不同混淆型要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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